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吉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务农,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林建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王福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务农,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系被告林建松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吉生与被执行人林建松、王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撒回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鄂1121民初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承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