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造海。
被告:王艳华。
审理经过
原告任造海与被告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任造海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任造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造海撤诉。
案件收费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任造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