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杨会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红,女,系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费部主任。
被告:依力吾买尔,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依力吾买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依力吾买尔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依力吾买尔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依力吾买尔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