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夏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甘肃省临夏市南龙镇马家庄村折双路北面商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拉某某,住甘肃省合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某某,住甘肃省合作市。(系拉某某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临夏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拉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夏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临夏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临夏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树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尕旦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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