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胡兆勇,外号冰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鲤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胡兆勇于2012年3月2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9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03刑更2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又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闽03刑更2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21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兆勇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结余6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05分,合计获得337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获得278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5分;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兆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兆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青山 审 判 员 王 寒 审 判 员 柯萍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嵚崟 书 记 员 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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