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宛建商务楼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9K1KFH65。 法定代表人:郭曰韶。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丁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与被告丁玖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2518.13元及利息(以代偿总额为基数,从2020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7日,被告通过“信用钱包”APP平台在线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信用钱包”APP上向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偿还,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出借义务,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账户,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偿还借款7481.87元,尚欠借款12518.13元及利息未还,构成合同违约。2020年12月16日,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陵县海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被告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临沂市兰陵县海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后,临沂市兰陵县海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与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被告的债权依法转给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依据《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如果债权发生了一次或多次转让,则双方确认由最终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任何一方可在最终债权受让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判决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涉案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涉案原借款合同为网络贷款合同,出借人为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甲方(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院注意到,原出借人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临沂市兰陵县海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陵县海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且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同时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另外4起案件,均采用上述操作方式,该4起案件的被告住所地分别为海南省三亚市、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江苏省盐城市、湖北省红安县,均不在河南省新密市。上述案件的原债权债务与新密市并无实际联系,仅仅通过两次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由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最终受让债权,存在明显的规避管辖的故意,故本案不属于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银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