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祖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周志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祖佑与被告周志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梁祖佑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祖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祖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祖佑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惠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慧敏 书 记 员 黄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