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长荣君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现代工业园区韩后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钧,北京市盈科(唐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艳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张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王洪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长荣君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杰、张伟、王洪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长荣君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长荣君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长荣君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