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高琦,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

申请人:王强,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

申请人:陈朝海,,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

被申请人:杨辉江,贵州省岑巩县人,住岑巩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高琦、王强、陈朝海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高琦、王强、陈朝海称,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19日,申请人3人在被申请人组织下,在镇远县羊场镇大麦冲工地做工,并约定5月30号前支付工资,但被申请人领取申请人工资后一直未给。2020年1月23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工资欠条。现已到2021年,被申请人却一直未支付申请人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高琦、王强、陈朝海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杨辉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高琦、王强、陈朝海欠款28810元。

支付令申请费173.41元,由被申请人杨辉江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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