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春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沙路。 法定代表人:张艳。 被执行人:苏州淮宿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倪亮。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州春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淮宿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苏州淮宿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春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507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3507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苏州淮宿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春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476元,被执行人应当负担执行费44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6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迄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21年6月22日、7月12日、8月30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 三、2021年6月22日、7月12日、8月30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四、2021年6月22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市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 五、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关联案件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作为权利人案件,另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案件; 六、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以及××吴中区××大道××号实地执行,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 七、2021年9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悬赏保险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综上,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505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李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