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国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被执行人:李文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审理经过
夏国礼与李文禹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剑阁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文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夏国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文禹偿还借款本金77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李文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6174.22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分别予以限额冻结。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