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三里庵街道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U4JC165。
单位负责人:王亚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安徽景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乔奎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安徽省立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东区13-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E1R53M。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立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乔奎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57元,由原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