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张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玉与被执行人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张峰名下的车辆(发现牌车辆车牌号为)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旭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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