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张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玉与被执行人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张峰名下的车辆(发现牌车辆车牌号为)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旭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