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饶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吴某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

审理经过

关于吴某标犯诈骗罪处罚金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5122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吴某标应缴纳罚金12000元。经移送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8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前述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某标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保险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标在相关金融机构设有资金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其资金账户,扣划账户资金51.64元缴纳罚金,现吴某标尚欠10769.1元罚金未缴纳。鉴于被执行人吴某标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吴某标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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