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贾文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蔚,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防城港紫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德城大道德城市场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PM9A82A。
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贾文宝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防城港紫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310000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财产。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审理后顺利执行,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但申请人未提交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线索,本院仅支持冻结银行存款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防城港紫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
冻结期限为1年,当事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贾文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