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文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连长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审理经过
张文良与连长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文良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文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文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文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