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英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伟,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娄金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林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英峰与被告娄金虎、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英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金虎、林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英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娄金虎、被告林萍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娄金虎、被告林萍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英峰与被告娄金虎系同学关系,被告娄金虎、林萍系夫妻关系,被告娄金虎于2014年12月5日因家庭生意需要在原告张英峰处借款30000元,为此向原告张英峰出具了借据,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娄金虎、林萍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5日,被告娄金虎向原告张英峰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原告张英峰现金30000元。庭审中,原告张英峰主张借款系以现金方式发放与被告娄金虎并提交通话录音用以证明被告娄金虎认可借款的事实,同时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娄金虎向其借款并未能偿还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娄金虎还款,合法有据,被告娄金虎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撤回对被告林萍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娄金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娄金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英峰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娄金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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