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延军,住阳泉市。 被告:王海军,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董延军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延军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延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延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延军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仇怀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商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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