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延军,住阳泉市。 被告:王海军,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董延军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延军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延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延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延军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仇怀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商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