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镇西山路0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85013214J。

法定代表人:冯伟民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曾文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申请人:张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申请人:山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城平湖路以西、汇河街以北港基文华园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88277867T。

负责人:孟凡水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32597121N。

法定代表人:杨秀川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文英、张小平、山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山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2021)鲁0923诉前调1107号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曾文英、张小平、山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山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其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查封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由其管理使用,不准其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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