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易巧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夏红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易巧云与被告夏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巧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红星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缺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易巧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易巧云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息二分。被告在2017年6月10日出具欠条一张(见附件),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承诺及时还款,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夏红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夏红星向原告易巧云借款,2017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如下“欠到易巧云贰万元整(20000.00)夏红星2017年6月10日”。后被告夏红星未偿还借款,原告易巧云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欠条、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夏红星向原告易巧云借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易巧云诉被告夏红星返还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夏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巧云偿还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夏红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