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永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郑淑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永强与被告郑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郑永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永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郑永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