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东文华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孙德龙,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哲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洛阳东文华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哲宇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05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王哲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东文华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哲宇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7月1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

二、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王哲宇名下有零星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的本田牌汽车一辆,我院于2021年7月5日委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查封,经反馈为首封,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于2023年7月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2021年7月7日,向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公积金信息

2021年7月5日,委托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哲宇的不动产登记、土地及公积金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王哲宇名下无不动产登记、土地及公积金信息。

四、2021年7月20日、202年7月22日、2021年7月23日,对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进行了清腾,并将商铺交付给申请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4500元及清腾商铺,目前商铺已清腾完毕,其余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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