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旅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旅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1002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万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21年3月9日以执行前调解案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3月17日、5月6日、6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旅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多起案件,其在光大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开设的银行帐户中的**元存款由多家法院予以冻结,涉案金额达**万余元,本案无冻结必要;被执行人威海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三、于2021年4月21日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不申请对二被执行人悬赏执行,认可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1002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晓东 审判员 丛明霞 审判员 杨继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