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永胜县鼎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琼,董事长

住所地:永胜县

被执行人吴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执行人李紫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永胜县鼎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李紫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51600.00元;2、支付2020年2月2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0元,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51600.00元及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尚未执结。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状况进行查询,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其余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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