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尚金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审被告:张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军,鹿邑县文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张素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尚金五因与原审被告张伟、原审被告张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豫1628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豫1628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尚金五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张伟、原审被告张素萍的起诉,经本院询问,原审被告张伟、原审被告张素萍同意原审原告尚金五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尚金五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8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尚金五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审原告尚金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