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广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汉,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代理人金德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宾县蒲公英种业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李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汉,住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广林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刘佳泉、审判员崔艳萍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广林的委托代理人金德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飞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广林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8,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飞未出庭无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杜广林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
证据一,微信转账记录截图7张,微信聊天截图15张,用以证明原告用微信转账的形式,于2020年5月31日借给被告1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借给被告5000元;于2020年9月2日借给被告2000元,共计8000元。被告李飞未出庭无质证。
被告李飞未出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合议庭在庭审、合议中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认定,做定案的证据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广林与被告李飞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5条、第6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借款8,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与上款同时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