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林胤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6民初1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胤秋离婚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向其申请人履行给付人民币5000元。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执行人未到庭。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3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并转交到申请人提供的账户内;通过传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现场走访,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3月11日本院本院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该案件的执行情况,其表示认可法院执行过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律师调查以及执行悬赏。
综上,因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民初1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本金1395.53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