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系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窦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居民。 被告:许桂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居民。 被告:胡三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居民。 被告:窦瑞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居民。 被告:窦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王良华与被告窦康、许桂荣、胡三巧、窦瑞娇、窦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王良华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良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良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