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43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雄才
审判员 何宗儒
审判员 周 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