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298号5层50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杜明磊。
被执行人:潍坊圣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潍仲裁字第186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圣达药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6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分别于2021年1月22日、2021年7月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但暂未查到大额的银行存款。
本院查明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7月19日,在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案时,告知其本案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在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执行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3)潍仲裁字第18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 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