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李明光
出生日期
1974年10月25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
青岛市市北区XXXXXXXXXXXXXXXXXXXX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62号
指控事实
2020年9月8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李明光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车沿本市市南区新湛路、南京路行驶至南京路宁夏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明光到案后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明光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8.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意见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无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
罪认罚
判决理由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
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明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