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李明光

出生日期

1974年10月25日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

青岛市市北区XXXXXXXXXXXXXXXXXXXX

前科情况

强制措施

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62号

指控事实

2020年9月8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李明光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车沿本市市南区新湛路、南京路行驶至南京路宁夏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明光到案后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明光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8.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意见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无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

罪认罚

判决理由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

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明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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