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4531X1。
负责人:吴文光,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浩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梅振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与梅振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303民初58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欠款本金23043.85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梅振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梅振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梅振龙的财产。
1、经查被执行人梅振龙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投资、理财产品信息。
2、被执行人梅振龙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解放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1年2月16日)、豫R×××××大众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4年12月20日),本院已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
1、经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梅振龙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经向南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梅振龙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3、经本院询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浩扬,其暂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4、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浩扬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5、经关联案件查询,梅振龙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1件,执行完毕1件。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梅振龙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梅振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浩扬,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3043.85元及利息等[利息计算以(2020)豫1303民初5840号民事调解书表述为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梅振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