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身份证号码:513××××××××××××933。
被告:杜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身份证号码:513××××××××××××577。
被告: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1。
审理经过
原告肖源诉被告杜某1、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1、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源诉称,2020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在英德市东华镇签订被告所经营的滇品爱上酸奶牛连锁品牌广东省清远市区域代理合同,由于原告经营不善,该店没做了,在被告处订购的原料剩下很多,后在被告杜某1的同意下,从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25日把货分几次发给被告的加盟商,货款合计16103元,但这些货款追问了杜某1多次,杜某1一直找各种理由不支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61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举证
原告肖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出货单;3、聊天记录;4、区域代理合同书。
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1、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滇品爱上酸奶牛连锁品牌区域代理合作合同》,由原告独家代理在广东清远市的滇品爱上酸奶牛品牌,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价值26146元的货品。2020年6月份因原告经营不善,原告不再代理该品牌。后原告与被告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1协商可将原来从被告处购买的商品退回,被告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杜某1便同意回收原告的货物,并让原告将相关货品发送到其他指定的加盟商,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确认退回的货品价值为16103元。后经原告多次向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1追讨该货款,被告杜某1在与原告微信聊天时表示:这个钱我肯定是认的,不过希望大家能多给我一些时间,这辈子不管如何我也会付给你们这个钱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加盟被告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滇品爱上酸奶牛连锁品牌后,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原告与被告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1协商将其原来购买的相关货品由被告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回收,原告已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相关货品发送给其他指定加盟商,该货品价值16103元,被告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1对此亦无异议,故被告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货款16103元。关于被告杜某1应否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问题,因杜某1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其愿意支付上述货款,故被告杜某1也应当按照其承诺支付货款16103元。被告杜某1、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其行为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杜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肖源货款人民币1610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92元,由被告成都鼠捌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