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宝良,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

被告:张艳龙,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宝良与被告张艳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宝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承包水暖工程生意的,原告于2018年给被告打工,当时干完活,被告并没有给原告开资,原告曾不间断的找被告索要工资,原告有电话录音和微信为证,后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亲笔签字,并承诺2021年5月1日前结清。如今过了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依然没有还款,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原告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艳龙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宝良工资款21000元;

二、其它无争执。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162.5元,应予退还162.5元。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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