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守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守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孟林,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詹永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号*幢*-*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邓盛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号*-7,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邓恒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号*-7,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30425243X。
被告重庆市恒通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23078W。
法定代表人邓恒跃。
审理经过 原告周守琴诉被告邓恒跃、詹永华、邓盛阳、重庆市恒通家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守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 12326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原告周守琴以被告詹永华在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3民初1006号判决书中不承担法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周守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原告周守琴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 琦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许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