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甸县博晟综合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0997217045。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新区崇文街727号。
法定代表人:马胜荣,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情,云南红云(昭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范正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原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上高桥乡大寨村民委员会长湾村民小组*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甸县博晟综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正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甸县博晟综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甸县博晟综合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甸县博晟综合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鲁甸县博晟综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