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瓦房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534852396。
法定代表人:曾勇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佘存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现住攀枝花市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1)川0411执1124号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佘存林买卖合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1555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明显不足;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土地登记信息;4、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6、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