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工业园区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钦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广厦利民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大道紫金时代********。
法定代表人:魏新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仕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广厦利民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