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温素平,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执行人:吉东,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审理经过
关于温素平申请执行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2020)鄂2826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20日,申请人温素平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且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2826执1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