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鑫吉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秀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路茗然,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沛刚。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鑫吉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沛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鑫吉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沈阳鑫吉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柏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