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告:刘德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春,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侠,吉林满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刘德键与被告杨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春、被告杨静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刘德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将存放在原告屋中的日常生活物品搬出;2.要求被告交出原告家中的房屋钥匙;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2年6月1日,按揭购买位于榆树市××园,面积176.11平方米,价款650141元的房屋一处,当日交付了350141元,吉林省德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馨悦家园项目部为刘德键出具收据一枚,2012年9月15日,刘德键与吉林省德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预约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书》。2012年11月9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树支行办理了一手房按揭贷款,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于2017年对购置的房屋进行装修时才知道被告居住。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物权,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搬出,但被告与周永维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于2016年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永维经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做出(2016)吉0182民初4303号的判决,判决被告与周永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周永维立即给付被告杨静购房款278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无上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在此房屋的日常生活物品搬出,至今被告拒绝搬出,现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被告辩称,被告不能交付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目前该房屋没有办理权属证书,即使原告进行了预告登记,现在也无法证明该房屋一定是原告所有,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原告刘德键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购买位于榆树市××园,面积176.19平方米的房屋,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并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妥了抵押预告登记,但原告未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现该房屋由被告杨静占有,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中的日常生活用品搬出和交出房屋钥匙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刘德键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即未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权利人应具有物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中的日常生活用品搬出和交出房屋钥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刘德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德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员金强微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赵婧含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