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紫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李莹莹,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律超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紫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沙劳人仲字[2021]第49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紫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517.2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紫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