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盐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治国,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娴,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五冶宜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17号企业服务中心809-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64C27。

法定代表人:伏心仁。

审理经过 原告唐过明与被告五冶宜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唐过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唐过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严越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易 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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