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伍平,男,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李球胜,男,湖南省道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陈含花(曾用名:陈晗华),女,湖南省道县人,居民。
第三人:李球军,男,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李伍平与李球胜、陈含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1)湘112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李伍平申请追加第三人李球军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李伍平称,李伍平与李球胜、陈含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湘1126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李伍平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担保人李球军再次作出偿还该笔20万元的借款的担保,双方并将签订的还款计划协议提交执行局。现二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均违反了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还款及担保协议,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追加第三人李球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李伍平与被执行人李球胜、陈含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21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伍平与被执行人李球胜、陈含花达成了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如下:“本人李球胜、陈含花关于偿还李伍平欠款20万元一事做以下协议,李伍平同意李球胜、陈含花拿道县军干所的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期限为60天,如在期限内陈含花、李球胜没有如时偿还,李伍平将要求担保人李球军偿还,特此。欠款人李球胜、陈含花。担保人:李球军。本人李球军对以上协议提供担保。2021年4月29日。”该协议签署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将协议提交至本院执行局备案。现二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均没有按照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还款及担保协议履行。2021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李伍平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担保人(第三人)李球军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担保人(第三人)李球军在执行中为被执行人李球胜、陈含花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执行担保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被执行人李球胜、陈含花未按照执行过程中达成的还款计划履行义务,担保人李球军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故申请执行人李伍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李球军为本院(2021)湘1126执16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李球军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