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墨尔根大街**。

法定代表人曾佳强,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娜,女,该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泉,男,该银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吴希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农垦社区**鼎钧**楼**商服/div>

被申请人:李文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农垦社区**鼎钧**楼**商服/div>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嫩江支行)诉被申请人吴希庆、李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邮政储蓄银行嫩江支行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希庆名下位于九三管理局局直七区7栋1层3室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邮政储蓄银行嫩江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吴希庆的位于九三管理局局直七区7栋1层3室、面积为226.93平方米的商品房,期限为两年,自2018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9日止。查封期间该房产由被申请人吴希庆继续使用,但不得抵押、转卖、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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