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召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迎,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畔,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花桥复兴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7092281XU。

法定代表人:王业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先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汪应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刘桂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吴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李保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美金,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蕙,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049111602。

法定代表人:向先春,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陈芸,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陈召飞与被告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林海、汪应龙、刘桂枝、吴金龙、李保丰、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因本案属系列案件,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审判人员 审判员  解江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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