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遥县村民。
被告:张四平,又名张景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遥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志聪与被告张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四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志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万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12月4日和5日,被告因其年底作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两次向原告共计借款4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归还期限,由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两张,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款为由推诿,2020年12月28日,原告再次与被告手机通话催要借款时,被告仍以无款为由继续推诿,原告无奈只好具状提起诉讼,请求如上。
被告辩称
被告张四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2005年12月4日和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两次向原告共计借款4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归还期限,由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两张。之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聪与被告张四平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由原告提供的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王志聪与被告张四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王志聪请求被告张四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张四平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王志聪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四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