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XX城鼎足美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城关镇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高东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众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兰小斌。 被申请人:兰小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 。
审理经过
申请人XX城鼎足美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众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XX城鼎足美家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众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五路支行账号为 6和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 内的存款共计80万元,以上保全标的共计8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8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众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五路支行账号为 和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 内的存款共计8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申请人XX城鼎足美家建材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 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