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执行人:刘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旗。

被执行人:刘东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现住址同上上,系被告刘玉平妻子。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盛世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典当公司前旗分公司)。

负责人:刘玉平,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盛世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典当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德亮,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高秀梅申请执行刘玉平、刘东英、巴彦淖尔市盛世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巴彦淖尔市盛世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六个月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秀梅向本院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8351号民事判决由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行。

临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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