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峰,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磊,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文辉与被告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被告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本案为普通合同纠纷,贵院将案由定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属于定性错误。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而非财产保险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赵文辉与被告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合同为统筹合同,原告赵文辉为被统筹人,合同约定“统筹期间内,如发生本统筹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被统筹车辆损失或者第三者财产损失,统筹人可采取实物补偿或现金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因本案统筹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履行并非单一的现金补偿,也非即时结清的合同,故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汾阳市不属于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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